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
合伙人。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
合伙人,并且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等,不得作为
合伙企业的
合伙人。
(2)有书面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2个以上的公民的为
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
合同。
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全体
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依照
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
合伙的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还
可以载明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
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3)有各
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必须是
合伙人的合法财产或财产权利,
合伙人必须按照
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
合伙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即构成违约,其他
合伙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合伙伴
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
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
可以由全体
合伙人协商确定,也
可以由全体
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
合伙人协商一致,
合伙人也
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
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
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
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
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
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经营场所是
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合伙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记载
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点。经营场所的
法律意义在于确定
债务履行地、
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等。从事
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
合伙的
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