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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耽误患者病情要承担什么责任

http://www.bj.lvshi.org  北京律师在线  2009-09-26

    9月24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水南中心卫生院、吉水县人民医院分别赔偿原告杜德兵因其子杜某死亡的各项费用51130元和5965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9日,小学生杜某与刘某两人在校内发生争执,杜某头脑撞地受伤。当日老师将杜某带至水南卫生院就诊。医生在查看伤情后认为轻微便作了简单的处理。后杜某感到头昏、头痛、恶心呕吐,先后到水南卫生院就诊4次。医生也只是对其进行消炎或抗感冒治疗。杜某病情继续恶化于12日18时,送达吉水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头颅CT显示:左侧枕顶部硬膜外血肿。9月13日凌晨3时10分,杜某出现昏迷、抽搐、口吐白沫、呼吸急促,送手术室抢救无效于凌晨4时死亡。后经鉴定,认为水南卫生院延误了最佳诊疗时机,吉水县人民医院延误了最佳手术时机,医方的缺陷与杜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遂作出如上判决。(李  昶  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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