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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借款到期后不偿还逾期损失如何计算

http://www.bj.lvshi.org  北京律师在线  2009-09-03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章某偿还原告全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从2008年3月29日起加收50%罚息。

   2007年7月28日,章某与原告签订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章某如不按期还款,利息加收50%罚息(计月利率千分之12.6)。后被告章某付息至2008年3月28日,本金及后期利息未付,原告屡次向张某催要未果。

   法院认为,被告章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罚息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开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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