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
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
执行标的,以及
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
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
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
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
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
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的,应当
提交中文
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
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
申请的,应当
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
申请的,应当
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
申请执行的,应当
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
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
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
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
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
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
提交的文件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