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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案件审理困境之司法介入点难以确定

http://www.bj.lvshi.org  北京律师在线  2008-04-27
  公司法属于典型的私法,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对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介入不得形成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对于属于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范畴的事务,人民法院不能越俎代疱。
  但是,对于公司自治的范围和司法介入的程度,理论上少有探讨,审判实践中对于哪些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好界定。如,公司不按照章程规定召集股东会,股东能否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限期召集?公司股东会长期不作出分配利润决议,股东能否请求人民院强制分配利润?职工与职工持股会之间的纠纷能否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处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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