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
承诺的除外。
二、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
承诺期限的,
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
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三、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四、
承诺生效时
合同成立。
五、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
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
订立合同的,
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
承诺的通知应当在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
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七、受要约人超过
承诺期限发出
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
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八、受要约人在
承诺期限内发出
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
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
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
承诺的以外,该
承诺有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九、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
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
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
承诺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