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有些
企业负责人只管签
合同,而并不派专人去监督
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
债权无法追回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很多有着
经济往来的企业一般都会存在三角
债务,但只要二者还能继续维继交易关系或者是企业自身经济实力雄厚,彼此就不会开口要账。可是一旦关系破裂或者企业经营出现危机,需要资金周转时,就不得不去收账。往往这时,有相当一部分债权已经
超过了诉讼时效,除非对方自愿偿还,否则即使通过
法律途径也无法要回钱来。另有一些企业虽然设置专门的要账人员去负责收取债权,但多数情况下是无功而返,也没有与债务人达成还债协议,以致在诉讼时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法院只能认为该债务已经
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
例如: 1993年,某
公司与金刚石厂签定工矿产品购销
合同,约定金刚石厂向该公司购买人造金刚石压机两台,总价款为55万元。金刚石厂只支付货款11万元,尚欠44万元。2000年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货款,但却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1996年至2000年上半年这段期间内曾向金刚石厂主张过权利,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
诉讼请求,而其未主张权利的原因就在于没有专人
管理合同,以致其在1999年改制后,无人对以前发生的业务进行清理,致使权利得不到
法律保护。